办事指南
单 位: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4231999
事项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 |
基本信息 |
项目类型:公共服务事项 受理方式:直接提交申请 法限天数:当日办结 承诺天数: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
申请条件 |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同生效满1年; (二)贷款逾期的,先还清所拖欠的贷款本息,再申请提前还款; (三)提前还款,按照提前归还的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遇利率调整,应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还款日当天不能办理提前还贷业务。 (四)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还款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 (五)借款人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6次。 |
办理流程 |
(一) 借款人持规定资料提出申请,填写提前还贷申请,明确提前还贷金额、提前还款日等。 (二)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由贷款委托人或受委托人审核。 (三) 审核无误后,对提前一次还本付息的,申请受理人在提前还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提前部分还款的,由贷款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变更合同。(如原借款合同已对部分提前还款作约定的,不必签订变更合同) (四) 贷款受托人在确定的提前还款日扣收提前还贷额,并根据本规范要求将资金转入贷款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基金户。 (五) 贷款委托人按本规范要求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 |
设定依据 |
2003年6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桂政发【2003】30号)第五章第十三条:“借款人可提前偿还贷款,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再通知受托人和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
窗口权限 |
受理 |
收费准备及依据 |
不收费 |
办理时间 |
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兴宾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忻城县: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
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
兴宾区:来宾市红水河大道33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 电话:0772-4229093 武宣县:武宣县武宣镇高立路B-07号 电话:0772-5217041 象州县:象州县朝南路5号 电话:0772-4363885 合山市:合山市人民中路210-218号 电话:0772-8911528 忻城县:忻城县芝州2路东门尾新政务大厅3楼 电话:0772-5516538 金秀县: 金秀县解放路179号 电话:0772-6212380 |
表格及表样 |
详见来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表格下载 官方网站网站:http://www.lbszfgjj.org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